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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章 朋友李四的三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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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像自己这样普法视频出现的!

    这他么的纯粹是一群法盲啊!

    而且是一群低龄化的法盲,华国的未来是他们这些人的!

    因为这是在微博上,是年轻人们的主战场。

    而就连这群收到过基础教育的年轻人们都这么的无知且无德的话,就可以想象剩下的那一大部分没有收过良好教育的人的思想是多么的可怕了。

    或者,更可怕的是,因为教育方向的错误,使得这些年轻人产生了媚外、接受糟粕的思想?!

    朱铨不由得打了一身的冷颤。

    也亏得华国有五千年优秀且丰富的传统文化的约束,也幸亏现在“败家”、“卖祖宗”、“挖墙脚”的事儿才干了一丢丢,不然还不知道会变成了什么样子了。

    朱铨很是庆幸的拍了拍自己的胸口,继续看网友们对于下面的视频有何反应。

    视频中的“张三”在停顿了三秒后,给足了众人反应与思考的时间,厉声道:

    “是的,我的朋友李四虽然跟我关系相当好,好的跟一个人似的,但法不容情,他犯了法我就必须得说。李四在这个故事中,一共犯了如下罪名:

    第一项罪名,援引华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人会疑问,在此案中,李四与该妇人并未同居或者结婚,只是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不符合这个法律的判刑。

    不要急,朋友们。

    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提到一个司法解释—根据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法(研)发[1985]16号)里面的解释:

    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也是属于破坏军婚的类型。

    可能是因为破坏军婚罪相对“冷门”,相关案例极少,很多人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造成网上“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不是犯罪”的说法流传甚广,误导了不少网友。”

    朱铨在说完朋友李四的第一项罪名后没有停,继续说道:

    “第二项罪名,援引华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物权诈骗罪,即利用各种方式引诱已婚人士赠送高价值钱财,包括但不限于一大类高价值物品、专利等,从而对已婚人士的配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下,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金额在十万到五十万...

    想想看,我那位朋友李四已经获得了多少不正当的钱财。”

    “第三项罪名...”朱铨用手比划了一个“OK”的手势,继续说道:

    “援引华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以及《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还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与《财产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李四的以不正当关系来蛊惑对方妻子离婚,从而分割对方财产,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

    朱铨一口气没停,直接将自己朋友李四的三种罪名全部罗列出来,引经据典,证据详实,让众网友直接看呆,惊呼高能。

    已有好事者将朱铨说的那些法律条文全部找了出来,进行验证。

    还没有等众网友从惊讶中反应过来,朱铨,也就视频里的张三又开口道:

    “那么你们知道,那位妇人犯了什么罪吗?”(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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